近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从年3月1日起,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年国家药品目录》的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国家谈判药品。
《通知》指出,年谈判准入的列在《年国家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按以下新*策由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国家谈判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支付办法按海南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按海南乙类药品管理现行*策规定报销。《年国家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相关单位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通知》要求,为了让《年国家药品目录》更快、更好的落地,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要尽早将谈判药品直接挂网。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的,同通用名药品的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规格与谈判药品不同的,直接挂网价格不高于按照差比价原则计算的医保支付标准。《通知》强调,各级医保行*、经办部门要指导各险种所涉及的医保系统建设单位,务必在年2月28日24时前更新完善药品代码数据库,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更新后的药品代码数据库在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中使用的指导工作,确保参保人享受相应待遇。各级医保行*、经办部门要认真抓好药品目录在本地区的执行工作,不得对药品目录进行调整。要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审核规则,加强日常监管,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年国家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医保规〔〕3号)和《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年谈判药品纳入海南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琼医保规〔〕7号)自年3月1日起同时废止。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
一、凡例二、西药部分三、中成药部分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五、中药饮片部分
文件原文
来源:海口日报
记者:赵汶
编辑:禤达锦
审稿:郑春祥
监制:余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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